201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有关规定,由原工商总局牵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81号)、《关于修订小微企业名录判定标准和数据规范的通知》(市监注〔2018〕84号)等,明确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的入库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业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统一要求建设自动化信息比对系统,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与《办法》《金融业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5年,原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明确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仍需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按照具体政策要求自行判定。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文件已在小微企业名录官方网站全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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