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0807更新)
发布时间:2023-08-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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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已失效;财税〔2009〕69号,已失效。

  从2010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从3万扩大到300万。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2014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失效。2014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已失效。

  8.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1. 2019.1.1~2020.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实际税负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实际税负1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2021.1.1~2021.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

  3.2022.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4.2023.1.1~2027.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6号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300×25%×20%=15(万元)。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为:300×25%-15=60(万元)。

  根据6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例1,甲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取得营业执照,第三季度开始有营业收入,该企业从业人数第二季度的季度平均值为200人,第三季度的季度平均值为400人,第四季度的季度平均值为300人。2023年甲公司的从业人数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200+400+300)÷3=300(人),从业人数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征管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征管公告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5.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征管公告第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例2:乙公司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80人,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第一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23年第二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280人、500人,第二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4000万元、6000万元,截至第二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计算乙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析:2023年第一季度,乙公司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80+280)÷2=20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2000+4000)÷2=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6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乙公司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20×25%×20%=6(万元)。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乙公司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200+(280+500)÷2)÷2=295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4000+6000)÷2)÷2=4000万元,虽然这两项指标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截至第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元,因此,乙公司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310×25%-6=71.5(万元)。

  根据征管公告第五条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怎么办?

  根据征管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月预缴吗?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企业可以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应当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企业也可以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优惠政策,只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

  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3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两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表:

  本例中,丙公司选择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只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可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

  误区1: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发现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应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误区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征管公告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误区6:若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税率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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