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2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提升小微企业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我厅在原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基础上,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并重新印发了《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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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提升小微企业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我厅在原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基础上,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并重新印发了《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为便于理解《认定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16年,工信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加大支持力度;2019年,我省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系进“双创”载体建设;2022年1月,《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厅组织修订印发《认定办法》。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程序认定发布,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针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其础设施,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集聚空间。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的双创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园中园;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高校建立的大学科技园、龙头骨干企业奎头建设的创业创新载体等均可由报。

  《认定办法》共五章20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管理、附则等五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第二部分规定了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应具备的运营时间、建设能力、培育能力、服务能力、运营能力等基本条件和特色服务要求:第三部分规定明确了由报程序、认定流程:第四部分规定了示范其地管理要求、有效期、变更备案、跟踪考核等事项;第五部分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等。

  《认定办法》在基本条件中新增了“示范基地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运营单位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从事惠企政策宣传和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建立梯度培育机制,近两年培育不少于2家上规模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规定要求,既便于量化考核基地的服务成效,构建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助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为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壮大提供成长平台和集聚空间。

  《认定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创新运营管理模式,要求基地不断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影响力”,为基地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指明了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

  《认定办法》中首次提出特色服务,要求示范基地至少在普惠型公共服务、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产业集聚型特色服务、产学研融通创新服务、数字化财能服务或金融资本赋影服务等一项服务中具备特色,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特色服务的明确能更好体现不同类型基地主体的专业化服务优势,精准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有重点、有特色地打造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认定办法》一是实行有效期制度。首次提出示范基地实行三年认定有效期,因考虑基地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另规定有效期满后经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可延长一次,期限三年。二是强化跟踪服务。要求示范基地每年报送上年度基地运营和服务情况,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绩效、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三是增加对示范基地重大事项变更报备和撤销事项的条款规定,更便于实现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其地的由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由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由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电报材料,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其地的组织电报、材料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示范其地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工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信事审查、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确定拟认定示范其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发布。

  除了需要满足运营单位、建设能力、培育能力、服务能力、运营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和条件外,还应满足普惠型公共服务、产业集聚型特色服务、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金融资本赋能服务等至小一项特色服务要求。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可延长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满未由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如发生变更,须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设区市、省级工信部门备案。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自报,(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基地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三)运营单位主体变更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依法撤销、吊销、注销;(四)不按要求报送服务情况和年度报告,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五)示范基地名称、空间范围、运营单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六)基地运营异常,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

  对服务绩效显著的示范其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由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其地。示范基地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基地运营和服务情况。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绩效、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考核,并干每年3三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年度报告和考核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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