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搬到”互联网上,将互联网作为一种销售方式或者营销渠道,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在技术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适应各产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真正从生产技术上为产业升级与创新带来突破;立法监管的步伐仍然滞后,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问题尤为突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目前,我国“互联网+”正推动互联网技术、平台和应用从第三产业向农业和工业领域渗透和扩散,信息网络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由导入期向展开期迈进,逐步进入协同发展阶段,“互联网+”经济范式开始逐渐占据发展优势。信息网络技术将不同领域技术连接在一起并产生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从而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中国将进入由技术创新驱动的新常态。
目前,整个世界正处于第五次技术革命的展开期,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标志的新一代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对经济社会的渗透率越来越高,信息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
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技术创新在经历了短暂低潮后又迅速恢复。如全球企业研发投入和国际专利授权增长率于2009年跌入谷底,但2010年就出现反弹,2013年国际专利授权数达到近年新高,为257万件,比2012年高出9%。信息技术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突破,为信息技术应用模式以及经济模式带来了一场深刻变革。世界范围的信息技术持续创新和深度应用为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机遇。
新一轮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催生出许多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在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孕育阶段,直接关乎未来领导权的问题,蕴含着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为了抢夺新一轮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各国技术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对我国技术创新上的进步会加大打压力度,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标准和平台以及产业链的主导权的争夺将成为重点。中国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战略,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努力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实现“弯道超车”。
在经典的增长理论中,技术创新对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依靠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吸收和引进了大量外国的先进技术。随着中国距离技术前沿越来越近,可模仿空间逐步缩小,中国亟须进行自主技术创新。
从研发费用的投入来看,我国R&D的比重逐年增加,在2006年就超过了0.5%,到了2013年已达到成熟发达国家2%的水平。与此同时,同期我国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依然不足,到2013年其贡献率依然不足30%,远远低于成熟发达国家的60%-70%。这又进一步说明了我国自主创新产生的技术进步明显不足,只重数量的投入,不注重有质量的产出,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
我国现阶段的科技自主创新水平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技术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足等问题的根源并不是来源于投入的不足,而是源于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较低。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在于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如果企业及研发部门能够获得大量需求数据,并进行分析吸收,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则能迎刃而解。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为“互联网+”推动技术创新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互联网+”行动将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克服中国目前技术创新中的障碍,为中国经济实现转型与产业转型升级开辟新的道路。1.信息松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前提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新构思的产生与形成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应用与扩散阶段。无论是在思路的形成初期,还是产品应用扩散的后期,大量信息资源的掌握,是这一技术创新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而“互联网+”意味着信息(数据)获取的全球开放性、平等性、透明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突破,信息要素在各行业企业间的流动性增强,企业处理信息的能力呈爆发式增长。经济领域海量数据的积累与交换、分析与运用,使得企业将进入前所未有的知识和创新时代。信息(数据)为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生产原料,极大推动技术创新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以汽车行业为例,国际上企业制造业集团如通用、大众等为了保证研发的科学性以及缩短研发过程,已经逐渐建立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国内企业也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信息库,利用EDM、PDM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研发阶段信息管理。
信息技术革命为分工协同提供必要、廉价、高效的信息工具,生产样式从“工业经济”的典型线性控制,转变为“信息经济”的实施协同。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缩短地理空间、打破地理界限,大规模分工协同推动的互联网时代集群式创新开始涌现。基于互联网信息传递处理的技术所带来的低成本和实时性,使得企业的信息沟通将突破某一地理范围的高度集聚,原有的创新格局将演变为更大规模的集群式创新。互联网时代可以使得虚拟组织管理边界延伸到企业外部,突破企业原有界限,企业将拥有更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内部资源、功能、知识、竞争优势与外界相互协同、相互利用和整合。
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最大障碍在于自身资源的限制,知识难以和市场对接进行产业化以获取利润,“互联网+”意味着信息的共享,空间平台的开放,将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支撑。知识的共享与创新。“互联网+”与产学研的结合将影响知识协同创新的内部因素,减少知识传递与转移过程中的资源损耗。成果的转化与孵化。“互联网+”一方面使生产初期就可以掌握市场信息,针对市场需求和国家战略拟定可行的生产策略,另一方面一旦技术成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产学研合作模式多样化。随着产学研的深入,“互联网+”将基于互联网络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提供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根据协调服务等,使得产学研多方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最终使产学研网络平台可以更好地促进产学研协同和技术创新。
我国“互联网+”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搬到”互联网上,将互联网作为一种销售方式或者营销渠道,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在技术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适应各产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真正从生产技术上为产业升级与创新带来突破。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立法监管的步伐仍然滞后,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问题尤为突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搞好互联网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互联网技术创新配套体系是互联网时代促进技术创新的基础:一是要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建设的整体规划,在规划中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科学性、超前性。二是尽快完善电信网、数据网、广电网等骨干网络,加快建设宽带多媒体数据交换网运行效率;三是建立各区域的网络交换管理中心,规范网络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在互联网立法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互联网立法协调网络治理权力,明确国家、企业、个人在网络使用中的责任,确保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完善立法与加强监督并重。在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之上,还要加大对网络执法的监督,促进网络的正向作用、尽量减少网络的负向作用。形成互联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将制定数据法作为互联网领域立法的“基本法”,以此为核心拓展到产业等领域,形成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技术措施,再综合考虑经济因素、管理因素。注重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注重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由于网络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国际性问题。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立法,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不正当竞争、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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