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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安排的通知》(闽工信函运行〔2023〕37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接续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2〕7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实验区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企业获得感,实现“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免申即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3月-2023年2月实验区新投产和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截至奖励兑现日,企业在工业库内且正常经营。
给予新增纳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5万元省级奖励资金及5万元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省级部分从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配套资金从实验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收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信息,并负责告知企业,收集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区行政审批局收到区经济发展局提供的奖补名单、奖补审批表(附件),待奖补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同一奖励项目不可重复享受同一级财政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年限为2023年,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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