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通知。其中提到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网址:);
5.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告知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首都之窗办理网址:(依次选择“法人服务”—“知识产权”—“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办理”)。
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1)授权公告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企业,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需已缴清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申请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年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相关要求,本次申报暂停实施《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的资助政策。
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提交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8月30日24时。8月31日至9月10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资助金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专利或商标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需确认初核结果、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可直接下载打印《北京市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9月10日24时。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网址:);
5.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告知相关情况。
请申请人在申报前务必认线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见附件),加入钉钉群(群号:35154261、44962810)或企业微信群(群名: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项目组),查看群公告,收看资助政策视频直播或查看直播回放,了解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在7月14日、7月17日安排两场资助政策视频直播活动,请申请人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三)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为规范资助金申报程序,做好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1.资助金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等,且单位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3.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4.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
1.资助金采取申报周期内集中申报的方式实施,自发布申报通知起至对应资助金发放完毕为一个申报周期。申请人应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通知发布途径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址:)。
2.资助金的办理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放的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网址为:,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3.一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对同一类知识产权的资助仅能申报一次。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需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理专利或者商标资助金的,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中(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指定相应的服务机构进行授权,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方可进行申报。专利和商标资助金申报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理,委托申报一经受理,申请人不能再自行申报。
申请人应首先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或完善申请人信息。
1.申报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准确填写专利授权信息,并勾选相关资助项目(“授权后资助”或“年费资助”);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资助的,需确保企业名称已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所收录,且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已享受相应年度的年费减缴(减缴比例不限),并已缴清相应年度的年费,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2.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巴黎公约途径授权专利的优先权必须为中国专利申请,PCT途径授权专利的PCT申请受理局必须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中国专利申请(基于同一PCT或优先权)在多个国家(地区)经实质审查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对非实审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申报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选择专利申请途径,填写准确的优先权号和PCT号,优先权号应为9或13位中国专利号,PCT号格式应为PCT/CN****/******(*号处填写数字),并准确填写授权信息;
申报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以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除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外,还应上传附件,附件1处上传相关专利审查机构发布的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电子版或者含有著录项目信息的专利证书扫描件,非英语国家的国外专利还应在附件2处上传附件1对应的中文译文,每份中文译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翻译机构(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章。
3.申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国外商标资助的,其基础商标必须为国内商标,并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选择商标申请途径,准确填写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
申报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国外商标资助的,除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外,还应上传附件,附件1处上传注册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公告电子版,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公告应完整无缺漏,并以下划线方式标注商标注册人名称、注册国家、注册证号码、商标类别、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如商标注册证书未体现商标注册类别或商标获得批准时间,应补充提供该国商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截图。非英语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应在附件2处上传附件1对应的中文译文,每份中文译文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翻译机构(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章。
(1)商标申请途径为马德里体系途径的,以注册国家或者地区的核准注册日(“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中的“Publication number and date”项目对应的日期)为准;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项目的,或是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后期指定程序获得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没有“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项目的,根据所指定国家或者地区,以“Date of recording”项目对应的日期推算指定国家注册日期,双重缔约方的推算方法为上述日期增加12个月,纯议定书缔约方的推算方法为上述日期增加18个月。
(2)商标申请途径为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的,网上公开商标注册(或签发)日期和纸质商标注册文件所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在后日期为准;商标注册文件所记载的注册日期和签发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在后日期为准。
4.申报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的,根据网上申报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资助项目提交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无法申报。申报前可联系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5.申请人在完整填写或选择资助信息后方可提交资助申报,未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的视为未提交申报。
1.资助金申报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时掌握审核进度,并能够在进入网上初核阶段前撤回申报,重新修改提交。
2.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资助金审核单位(简称“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网上初核,主要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受资助专利或商标信息的准确性,初核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委托申报的通知授权服务机构)。
3.申请人接到网上初核不合格的通知后,应根据初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信息;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1.专利或商标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需确认初核结果、下载打印《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经网上初核合格后,申请人可直接下载打印《北京市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
2.申请人应按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时限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资助金申报表扫描件,申请人上传的各类资助金申报表应打印在A4纸上,彩色扫描或拍照(拍照需将整张A4纸拍摄完整),确保页面文字整洁、印章清晰。
3.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上传的资助金申报表扫描件进行审核。经扫描件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上传资助金申报表扫描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上传或重新上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4.审核单位对扫描件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及其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正式审核,对不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资助对象和范围要求的申请人主体或各类知识产权客体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5.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配合审核单位,对已受理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独立协助审核。审核单位的审核结论将与第三方协助审核结论进行互相比对,比对通过的审核结论作为最终审核结论,比对未通过的审核结论经双方重新核验并确认一致后作为最终审核结论。审核单位根据最终审核结论制定资助金发放名单。
6.申请人应保证自资助金网上申报至资助金发放期间,自身信用记录良好,所申报资助的知识产权始终处于维持有效状态,且未发生过影响资助金申报条件的权属问题或注册地址迁出。资助金审核期间因不符合上述要求被驳回的,驳回之后发生的各类状态变更不再作为审核依据。
7.审核单位在审核期间,发现申请人在申报资助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申报资助过程中,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资助金发放前,市知识产权局将资助金发放名单在局政务网站(网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社会公众对上述发放名单及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2.资助金发放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资助金发放单位(简称“发放单位”)负责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资金。
3.申请人在资助金申报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行号、单位名称)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或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修改,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的,视为放弃所申报批次的资助金,发放单位有权不予资助。
4.如发生错发资助金情况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及时退回超额资金,拒不退回的按失信处理。
5.每个申报周期的资助金发放,将根据与财政部门沟通确定的资助资金退坡机制来确定年度资助标准和范围,并结合当年财政资金总额统筹安排。
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期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和窗口咨询服务:
(三)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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